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视频号如何分享链接
视频号如何分享链接比如,对宪法的“规范性”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不同意义和层次上的宪法“规范性”也被混淆在一起,没有区分探讨。过去有一些研究简单把法律的规范性概念套用到宪法学中,把宪法当作普通法律来研究其规范性,这既没有深刻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殊性质,又狭隘地理解了“规范性”的内涵,没有看到宪法既有法律的规范性又具最高的法律规范性,并且还具有不同于法律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忽视了宪法对于政治之整体而不仅仅是个别具体行为的规范功能及其在表现上的具体差异。视频号如何分享链接
本次论坛由南开大学哲学院、北京大学哲学系、南开大学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研究院主办,北京大学儒学研究院协办。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韩林合、吴飞、程乐松,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张志伟、欧阳谦、臧峰宇,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唐文明、陈壁生、副教授赵金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志强、刘丰,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郭佳宏,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教授尹志华,中国政法大学哲学系教授刘震,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朱清华,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徐波,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陈声柏,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王俊,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陈少明、李兰芬、张伟,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教授陈建洪,山西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梅剑华,《道德与文明》杂志社主编杨义芹、副研究员李卓,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朱承,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孙伟,以及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王南湜、干春松、谢永康、贾江鸿、李国山、贾向桐、卢兴、莫雷,副教授王亚娟、范广欣等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视频号如何分享链接》